1.有犬证或犬牌的犬只,在收留5个工作日内犬主凭《犬只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松阳县归纳行政法律局(古市镇片区被捕的犬只到古市归纳行政法律中队)承受处理,犬主超越规则时刻没领回犬只或办理手续的,收留犬只作为无证无主犬按规则处置。
2.有犬主的无证犬被收留的,犬主在5个工作日内到松阳县归纳行政法律局(古市镇片区被捕的犬只到古市归纳行政法律中队)招领,并承受处分。犬主超越规则时刻没领回犬只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收留犬只作为无证无主犬按规则处置。
3.养犬人招领犬只的,应当承当犬只在收留期间所产生的养殖、免疫、诊疫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