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令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有关方针、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担任安排而且展开相关范畴污染防治、生态维护及核与辐射等方面的法令作业。担任全市生态环境维护法令稽察作业。
(三)担任市本级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令作业,以及生态环境污染告发查询处理、突发生态环境(辐射)事情和生态损坏事情的应急处置等作业。
(四)担任安排查办全市严重、杂乱、新式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维护违法案子。辅导、和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情和生态损坏事情的应急处置。和谐处理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胶葛 。
(五)受理全市生态环境污染的告发并催促处理,参加重要告发问题的现场查询处理。承当中心和省生态环境维护督察反应问题及信访件整改状况辅导催促作业。
(六)担任监督查看市生态环境局批阅的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维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准则的执行状况。安排而且展开生态环境维护范畴“双随机、一揭露”监管作业。
(七)担任全市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令系统规范化、准则化建造作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维护行政法令部分与司法机关 、其他行 政法令部分的联合协作机制。